哄抢散落的农民工工资构成抢夺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0-31 15:22) 点击:785 |
哄抢散落的农民工工资构成抢夺 今天(2013年2月4日)的网络、报刊、电视、广播各大新闻媒体,报道了“农民工近2万工资被风吹散遭路人哄抢”一事。 报道称,今年31岁的秦某,昨天中午12时40分许,他骑着电瓶车,兜里揣着用纸包好的17600元现金打算去银行存款。途经上海北翟路协和路附近时,口袋里的钞票突然“啪嗒”一声掉落在地,并被一阵风吹着飘往四处。顿时,整条马路上都是雪花般的钞票,秦某连忙一路“追赶”一路捡。路人和轿车司机在马路上发现了这一幕,立刻弯腰捡钱。短短几分钟内,散落的钞票就被全部捡完。秦某已欲哭无泪,跪在地上“求你们把钱还给我吧!”然而,除了他自己捡起的三千余元外,仅有3名好心路人将捡拾到的700元现金送还至他手中,其余捡钱人很快消失在车水马龙之中。 另有报道称,警方表示,由于北翟路协和路路口范围大,在红绿灯交替的过程中,人车较多,涉及人员甚广,也有很多捡到钱的人,难以明确失主是谁,所以也不能认定说昨天发生的这起事件也不能定性为“哄抢”。 对捡钱人的法律定性,有不同的认为。如有报道新华律师事务所的连律师认为,从法律上来看,捡到钱不还,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即可能构成“侵占罪”,或将面临刑事处罚。在这起事件中,个体捡到的数额不是很大,即便没有构成“侵占罪”,在民事上也属于“不当得利”。只要原当事人提出主张,捡到钱的人就该把这笔“不当得利”如数归还。也有人认为构成盗窃罪。 但从事发路口的监控录像来看,根据法律规定,我认为捡钱人的这种行为构成抢夺。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本案中捡钱人行为的定性,关键要判定该钱是否为遗忘物,以及捡钱人占有该钱行为的性质。 遗忘物,是指所有人、占有人对置于某处的动产,由于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本案中的钱,掉落在地被风吹飘四处时,秦某连忙一路捡,一直在其视线所及范围之内和意志控制之下,故不应被认定为遗忘物。 盗窃罪、侵占罪和抢夺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行为,侵占罪是对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先合法持有,后非法侵吞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盗窃罪与抢夺罪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本案中捡钱人的行为,首先捡钱人对秦某掉落吹散四处的钱不存在合法持有行为;其次,捡钱人在秦某的注目下将钱拾起占为己有,不具有秘密窃取性,视为公然夺取。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哄抢”散落的农民工工资构成抢夺。 对捡钱者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未达到追诉金额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捡钱者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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