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利是争取来的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10-31 15:21) 点击:743 |
律师权利是争取来的 ——江西省高院首次允许被害人代理律师参加二审庭审辩论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等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赣中刑二初字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廖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起上诉。 2011年10月17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李某经人推荐来到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找刘俊材律师,刘俊材律师经接待了解到两位老人的心愿,决定接受委托,代理参与二审庭审辩论。于是,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办理了《授权委托书》。 2011年10月19日上午8时30分许,刘俊材律师按时来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大厅,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李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函》提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审判长赵进发,使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大吃一惊,并对刘俊材律师说:“被害人没有上诉,不能委托代理律师出庭代理刑事部分,只可以到庭旁听,庭审时不能发表任何意见。我们也从来没有接受过被害人委托律师出庭参与刑事部分的代理。”刘俊材律师听了后,没有退缩,据理力争对合议庭的法官说:“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第二,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的准许,可以就公诉人的讯问情况进行补充性的发问等;第四,我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出庭,既是权利,也是履行代理职责,如果合议庭不准许我出庭代理,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或者在庭审记录中予以记录。当然,对于侵犯被害人委托代理律师出庭权利的行为,我们会向有关部门申诉,而且,因为程序违法,会导致该审判被撤销的可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听到刘俊材律师的那番慷慨陈词,肃然起敬。立即召集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进行讨论研究,最后决定准许刘俊材律师作为被害人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加庭审。 在庭审中,刘俊材律师对有关证据、事实作了补充性的质证意见和发问,对上诉人廖某的定性、量刑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补充性的意见,并与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这是一场别开生面的庭审活动,使所有在场的人都感到其中的精彩。庭审后被害人李某对刘俊材律师说:“今天的开庭就像电视上看到的那样精彩,不像原来在一审时没有什么辩似的”。 刘俊材作为被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参加到公诉案件的庭审中进行辩论,不是对法律条文规定的权利的简单实现,是面对挑战,据理力争而争取到的,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律师。正因为他的执着,开创了一条特别的先河,为推动律师业务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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