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份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6-10-31 15:19) 点击:698 |
刍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份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刘 俊 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杨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人金某的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侵权行为地以及原告、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深圳,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人金某的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侵权行为地以及原告、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深圳,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能成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即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受害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可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本案事故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原告杨某遭受由其承保事故车造成的损失,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本案的被告诉讼地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来分析,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具备本案被告主体地位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作为原告的杨某,有权选择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的认为有违客观事实并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人被告金某的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本案侵权行为地亦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且原告住院治疗发生地、原告主张的经常居住地均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亦为方便案件的审理和送达工作,本案亦应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为宜。”有违客观事实并缺乏法律依据。 第一,侵权人被告金某的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但赣州市有十八个县市区,侵权人被告金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尤其其经常居住地一般在深圳市,如果案件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对送达和将来的执行带来不便。 第二,事故车粤B359T2登记地在深圳市,如果案件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事故车的保全和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 第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在深圳市福田区,虽然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根据法律规定,其对原告杨某承担直接赔偿义务。如果案件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不但送达不便,而且对以后执行程序还需要依法办理委托执行手续,仍然需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实施执行措施。 第四,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深圳市)有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赔偿标的,如果将案件移送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有损原告杨某的合法权益。 第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完全的管辖权,却认为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为宜,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是严重推诿审判的行为。 法院的裁定错误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 从第1666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法律依据来分析,该裁定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由此就可知该裁定书有如下几方面显而易见的错误:其一,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就应当对本案进行审理,不能移送到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其二,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那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而该裁定书却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显然与法不符。 第166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将会形成尴尬局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裁定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但在程序上违法,在实体上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即使将案件移送到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将会形成两个尴尬局面:其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先立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因此而丧失管辖权,丧失管辖权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是无效裁判,将被撤销;其二,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为由,可能会决定退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 由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在深圳市福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因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66号《民事裁定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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