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诈骗犯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0-31 15:17) 点击:710 |
一个诈骗犯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 刘 俊 材 上诉人:郭某,男,1978年9月27日生,因诈骗罪现羁押赣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诈骗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2013)赣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请求如下: 一、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误 一审法院法院查明“被告人郭某、陈某已退清赃款47000元”有误。 关于退赃款47000元,在陈某被归案后,是上诉人归案前主动在2012年5月10日将47000元交给曾代花去赣县公安局退赃。该款全部是由上诉人支出退赃的,陈某没有支出分文退赃。因此,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郭某、陈某已退清赃款47000元”有误。 二、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错误。 一审法院在向上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也送达了赣县人民检察院赣县检刑量【2013】10号《量刑建议书》,该《量刑建议书》明确建议“对被告人郭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错误。 三、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过重。 虽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但在确定宣告刑时,既没有体现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也没有充分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关“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具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中值下直至以量刑起点(即一年半以下六个月以上)幅度下确定宣告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显然量刑过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误、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错误,使量刑过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给予重点考虑,依法撤销原判决,对上诉人犯诈骗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确定宣告刑,以便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点评:本案被告人由于在一审没有聘请本文作者为辩护人,使得承受二年有期徒刑的惩罚判决。如果一审是本文作者辩护,能够提出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确定宣告刑的辩护意见。本案上诉人家属通过多种渠道、好不容易打听到本文作者,把改判的希望寄托于本文作者的辩护水平与技巧在二审发挥充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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