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俊材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志愿者风采秀出别样的七彩互助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10-31 15:16)    点击:657

  志愿者风采秀出别样的七彩互助

  ——律师志愿者刘俊材在互助法律援助工作的总结

  2009年8月1日,作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首批律师志愿者的我,来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志愿者精神爱岗敬业为本职,以服务民生为宗旨,克服高原反应、饮食习惯、语言障碍等种种困难,积极开展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互助作出了努力和贡献。

  在这十个月来,我坚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律师执业理念,共办理法律援助各类案件23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2件,民事诉讼法律援助3件,行政诉讼法律援助1件,非诉讼民事调解16件,行政非诉讼听证程序1件。解答法律咨询(包括来电12348)280多人次。主要涉及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土地承包经营、相邻、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家庭暴力等方面的纠纷。受援人数410多人(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其中,残疾人16人,未成年人38人,老年人21人,农民工235人。为受援人节省律师代理费16万多元,为法院节约办案成本5万多元,挽回经济损失(受援人获得经济利益)180余万元。深入基层,通过村干部的协助,进行农村法律宣传8次,到学校、单位集中普法讲座5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授课培训6次,带领办案传授技巧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2个。

  通过我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和法律宣传、培训,使贫困当事人实现了法律赋予的权利,使当地公民增强了法律意识,使当地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明显提高,为互助县法律援助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赢得了当地群众、有关单位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的信赖、好评和肯定,也得到了当地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赞誉。我在互助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培训中讲授的《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调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关于互助县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以及我所办理的具有示范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受到青海省司法厅石厅长的重视和高度评价。他在座谈会上说:“刘律师在《关于互助县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与研究》指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了获取高标准的办案补助,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对法律援助认识模糊,把可以协商和解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组织双方协商而一律起诉至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写的相当好,反映了我们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互助培训讲座的《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调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也很好,希望刘律师在2010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培训时参加讲座,重点讲授法律援助的调解。刘律师认为自己在互助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人员培训、指导办案,自己办一些具有示范典型效果的案件,是很正确的,把经验和办案技巧在互助传授给法律援助人员实在难得。”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田亚萍法官在宣判多选巴故意伤害案终审判决后,油然地对朵选巴及其亲属说:“应当感谢你的辩护人--刘律师!我从来没有见过像他这样尽责的律师。”互助县广播电视局陈局长对我讲座评价:“刘律师的讲座,没有书,也没有资料,刚才所讲的内容不是照本宣科,是把他自己积累的理论与实践,生动有趣地向我们讲授。原来我们不懂的,如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申请的条件及程序等等,通过他今天的讲解,我们就掌握了这些知识。刘律师今天的讲座,我认为比大学的教授讲得还要好,希望刘律师下次为我们讲《合同法》。”互助县南门峡镇乔玉柱向互助县司法局领导求情:“刘律师办事认真,责任心强,水平高,我在西宁、互助没有找到一个像他这样的律师,请指派刘律师帮我弟媳妇去宁夏中宁县打官司。”

  我不负重托,不辞辛苦,尽职尽力履行律师志愿者的职责。毫无怨言、风风火火干着自己的志愿者支援事业。秉承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对自己从严要求,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强烈的使命感为青海土乡的法律援助工作献计出力,为构建和谐互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0年3月,我被青海省司法厅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也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一、把“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作为支援宗旨

  我对公益事业的执着,把“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作为律师支援者宗旨,放弃当地优越的工作、生活条件和收入,抛妻别子,不远千里,来到互助县支援法律援助事业。克服重重困难,深入脑山群众,亲身感受了这里特有的土乡民情。用真诚和无私的奉献爱抚了受援群众的心灵,通过我的技能和热情谱写了公平与正义,在这高寒缺氧的高原上结下了法律援助的累累硕果,为互助法律援助事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加强政治学习,强化业务指导,潜心法律调研

  我作为一名律师,在政治思想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与互助县司法局组织的政治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了良好的政治观念,责任性强。在满足困难群众利益的需要,维护困难群众的利益,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为困难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地做好事。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投身于基层,到互助县少数民族村了解当地的一些民族风俗,同当地村干部、群众一道分析矛盾,解决问题。凡是能为群众化解矛盾的事千方百计办好,凡是有损群众利益、为当地社会造成不稳定的事坚决不办。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当地和谐社会为宗旨,在与当地群众交往中和谐相处,利用法律援助这一平台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困难群众感受法治阳光。

  由于互助县贫困人口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2009年已超过三百八十件,而法律援助专业人员又相当紧缺。我作为支援律师,认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当地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必追求过多,要经典,具有示范效果。于是主要采取三种方法进行培训:其一,借每月二十日全县司法工作人员统一到司法局集中学习之机,以授课的方式进行业务培训;其二,在援助个案的指派时,与具体负责的承办人进行案情分析,并提出指导性的处理程序和意见;其三,办理案件是时,带领两个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传授办案技巧。通过这样方式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互助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效率和质量方面有了明显提高。

  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刻苦钻研法学理论,潜心调研互助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践经验,在短时间内撰写了《关于互助县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与研究》和《援助律师建议修改<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行性材料和新的研究课题。此外,利用业余时间,又撰写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本通》。

  三、积极投身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我大力宣传法律,积极投身到农村、学校、单位开展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和讲座。在向农村普法宣传时,把工作重点深入到偏远和脑山地区,在村干部的配合下进行法律宣传,并向村干部详尽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局领导的帮助下,我到学校、单位集中开展普法讲座。尤其2009年10底在互助县民族中学两千多名师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政策讲座、互助县广播电视局几十名干部的法律讲座,尽管讲座时间有限,但通过他们一传十、十传百,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氛围,对提高互助群众的法律意识发挥了无限作用,使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和“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在互助县家喻户晓。

  四、格尽职守,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在办理援助案件中,我格尽职守,夜以继日,在寒冷的冬天踏遍雪地调查取证,行走千里主张正义,坚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律师执业理念,努力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冲突和动荡。尤其是所办理的几宗在互助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但维护了受援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互助群众的赞许,也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和各级法院法官的赞誉,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其一,我以“爱与奉献”的理念通过非诉讼代理成功平息一起因建筑承揽致人死亡赔偿的敏感性典型案例。2009年10月16日,互助县丹麻镇村民张某经重庆土建包工头曾某介绍,承揽了由曾某承建位于西宁市城东区王家庄村马某楼房的屋顶防水工程,当时曾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屋顶防水工程由张某包工包料,按每平方米十三元结算”。因张某没有钱买材料,曾某先付了1000元给张某。次日张某就到马某的屋顶做防水作业时,不慎从屋顶掉下,经青海省康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某以张某包工包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曾某同样以其仅是介绍人为由拒赔。在无奈之下,张某的哥哥与马某签订了一份“由马某一次性支付现金一万元作为死者家属的困难补助费,此后,死者家属不得主张民事赔偿”的《赔偿协议书》。在死者张某后事处理完毕后,死者亲属又以赔偿数额太少为由,聚集十几个人又到西宁找马某论理。但张某的哥哥怕事态恶化,于2009年10月29日上午,同死者妻子来到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身为律师的他接待后,感到本案具有敏感性,如果处理得不及时,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但根据《法律援助条列》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西宁市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可受害人又在互助县。为此,我立即向局分管领导吉局长和中心吴主任汇报,并电话向省中心东科主任请示。在得到各领导的支持和同意,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我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我与中心的另一名工作人员立即到出事地点观察了现场,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取证。针对调查的事实,确定了本案的法律关系。为了让申请人能够及时拿到赔偿款,使得这起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我先后五次以“爱与奉献”的理念耐心细致地做马某、曾某思想工作,经过三次的面对面协商,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1月17日达成了由马某赔偿40000元、曾某赔偿21500元的当场一次性付清赔偿协议,使身陷困境的申请人终于及时拿到了赔偿款。这件具有敏感性的纠纷最终在他的努力下划上了圆满句号。

  其二,“以人为本”的执业理念,13天非诉讼法律援助调解使当事人获赔二十七万元。2010年1月17日,哈占珍在西宁市金座晟锦住宅小区做工时,被水泥搅拌车撞伤右小腿,在青海省附属医院住院截肢治疗61天,花去医疗费60000.00元。2010年3月24日,经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2010年4月1日,哈占珍申请法律援助,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哈占珍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4月2日,我陪同哈占珍到兰州康迈假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假肢安装评定。4月3日,我找到青海金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协商,经多次磋商,于2010年4月13日达成赔偿协议,由青海金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当日一次性向哈占珍支付273000.00元。从而彻底改变了哈占珍那贫困状况。

  其三,坚信“以和为贵”调解理念,援助上诉,使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多选巴改判缓刑。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多选巴在其家中因砌墙之事与邻居朵梅秀发生争吵,后朵梅秀从家中取来十字镐准备拆多选巴砌好的石墙,多选巴上前争夺,此时朵梅秀姐姐朵桂花从家中出来帮其争夺十字镐,在争夺当中朵桂花向多选巴脸上吐口水,多选巴用右拳在朵桂花的左脸部打了两拳,将朵桂花致伤。朵桂花的伤情经互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证据确凿。认为被告人朵选巴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依法惩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多选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多选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多选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多选巴不服,要求上诉。其家属向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多选巴故意伤害案第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认真分析了本案案情和一审的判决,认为本案可以对上诉人多选巴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为了更有充分的理由,一方面我做多选巴家属工作,准备好赔偿款;另一方面我不辞千里到甘肃省天祝县安远镇极乐村一组找被害人朵桂花协商,取得她的谅解。通过我的努力,在二审主审法官田亚萍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根据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现行的刑事政策,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应用刑法理论,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如下的改判辩护意见:第一,从犯罪的起因和行为来看,上诉人多选巴在自家中砌好的石墙,可朵梅秀从家中取来十字镐来拆,上诉人多选巴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遭他人毁损,于是上前欲将朵梅秀的十字镐夺取予以制止。没想到,此时被害人朵桂花从家中出来帮朵梅秀争夺十字镐,在争夺当中被害人朵桂花向上诉人多选巴脸上吐口水,上诉人多选巴本能地用手往被害人朵桂花的左脸部打去,致朵桂花受伤。由此可见,引起上诉人多选巴对被害人朵桂花的伤害行为,完全是被害人朵桂花自己挑端引起的,上诉人多选巴不具有伤害他人之蓄意,其手段也仅仅是本能的防卫。第二,从伤害后果来分析,根据互助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结论,被害人朵桂花左侧颧弓骨折,面部神经损伤,构成轻伤。轻伤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中分甲、乙、丙级,可该鉴定书没有对被害人朵桂花的损伤程度作出明确具体的结论。根据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乙级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可知,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书对一审被告人朵选巴定故意伤害罪实在牵强。第三,从上诉人多选巴的认罪态度和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来看,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两种情形都是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尽管一审法院认为可以从轻处罚,但在量刑判决时,却没有充分考虑那些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第四,从社会危害性来分析,本案是因相邻纠纷引起的,而且被害人朵桂花本人具有重大过错。相当于那些无故殴打他人、蓄意殴打他人的故意伤害罪而言,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要较小。当今社会是以和为贵,根据现行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相邻纠纷引起殴打行为的处理原则,本案只要对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可以对上诉人多选巴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以便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多选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多选巴及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互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多选巴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多选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积极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青海省玉树县2010年4月14日晨发生两次地震,最高震级7.1级。次日9时许,我通过互助县司法局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300元。2010年4月19日,我向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加入玉树抗震救灾法律援助工作队,20日,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下文决定我为玉树抗震救灾法律援助工作队成员。此后,我整装待命,随时能够赴玉树灾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这短短十个月的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工作,在互助做出了有目共睹的优秀成绩,得到了当地群众、单位及领导的认可,赢的了青海省司法厅的殊荣。我将继续参加下一年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再接再厉,用我的智慧和精神铸成一条法治阳光之道,让更多贫困当事人在这条大道上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笑得更灿烂!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俊材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俊材律师,刘俊材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俊材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0797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俊材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赣州律师 | 赣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俊材律师主页,您是第1949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