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盗窃原重判 律师援助获轻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0-31 15:11) 点击:393 |
少年盗窃原重判 律师援助获轻刑 ——记中国法律援助行动优秀律师刘俊材的成功辩护经验 2012年7月13至9月15日期间,刚满十六周岁的叶某伙同刘某(绰号“阿龙”)实施盗窃6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2109元。县人民法院对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叶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由于叶某是未成年人,父母未为其委托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函请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上诉人叶某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俊材办理此案。刘俊材律师接案后,立即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指定辩护函,查阅了全部案件,复印了相关材料,并到县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叶某,同时也约见了其父母,对叶某盗窃案的犯罪原因、基本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依据事实和法律,为上诉人叶某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几点应当改判的书面辩护意见。 上诉人叶某的盗窃金额不属于数额巨大 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这个规定的认定标准已经不能在本案适用。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可见,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那些旧法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重,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行为,承认刑法的溯及力,适用新法。前后两个司法解释相比较,1998年公布的司法解释明显处罚较重,2013年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处罚较轻,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数额认定标准。依照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盗窃金额为22109元,显然不属于数额巨大。 上诉人叶某具有应当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叶某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人员讯问时没有任何隐瞒,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过之意,具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应当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确定上诉人叶某的宣告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上诉人叶某犯盗窃罪的涉案金额为22109元,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盗窃罪的数额量刑方法,以及现行关于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可以按照1300元/月的量刑常数确定基准刑。由此,以盗窃金额确定上诉人叶某犯盗窃罪的基准刑为22109元÷1300元/月=17个月。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量刑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定,上诉人叶某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而且又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方法确定宣告刑,应当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确定上诉人叶某的宣告刑。 承办法官经书面审理,在合议时充分采纳了刘俊材律师为上诉人叶某提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律适用以及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对上诉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充分维护了上诉人叶某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的犯罪,犯罪人的成长历程与特殊的家庭背景有密切的联系。叶某的父母忙于生意,忽视了对叶某的教育,致使叶某辍学过早地融入社会,染上了一些不良的习气,导致走向犯罪的道路。作为律师援助辩护,不仅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更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专研涉案法律的适用。本案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正是有了法律援助,有了全国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刘俊材的认真细致工作,以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运用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使失足的少年犯通过二审纠正原重判而获得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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