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被刑拘 律师辩护改罪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0-31 15:11) 点击:581 |
私设电网被刑拘 律师辩护改罪名 ——记全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刘某在侦查阶段的成功辩护 2013年9月5日早上,谢某、朱某、肖某三人在稻田中用铁丝铺设电网,林某在检查从家里拉来长达近2公里电线及电网的电源。由于谢某等三人在铺设电网时将裸铁丝接通到上一块稻田的铁丝网,没有告诉林某,就在电源接通的一刹那时间里,谢某、朱某、肖某三人同时触电,造成谢某、朱某不同程度受伤,肖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林某迫于压力也投案自首。公安侦查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林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2013年9月6日,林某家属接到公安侦查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林某刑事拘留通知书,通过律师咨询,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死亡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于是,到县、市的多家律师事务所以及网上寻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7日,林某家属选定了江西XX律师事务所刘XX主任律师,办理了委托辩护合同。 刘XX主任律师接案后,2013年9月8日到看守所依法会见了林某,对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的了解。对林某的定性,刘俊材主任律师于9月9日上午向公安侦查机关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林某安装电网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夜间野猪出没毁坏稻田,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未向公安局申报、批准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4日在自己的稻田中开始安装电网,以防止野猪毁坏稻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可知,犯罪嫌疑人林某安装电网的行为,是一种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不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林某对被害人的电死在主观方面不具有故意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直接故意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三种情形,其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其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运用犯罪故意的理论来分析,首先,犯罪嫌疑人林某对被害人的电死这一结果不具有希望的心理内容。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此罪,在主观方面的要件必须是行为故意。但是,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七的规定,“违反本通告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发生伤害人身或电死人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的是一种结果犯,结果犯一般只限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要件方面强调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是追究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再次,犯罪嫌疑人林某对被害人的电死在主观方面不具有间接故意中的三种情形。所以,犯罪嫌疑人林某对被害人的电死在主观方面不具有故意。 三、本案被害人是属于特定对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被害人,不是不知情的路人,而是一起参与铺设电网的操作人员。因此,本案被害人是属于铺设电网的特定操作对象,不是电网可能侵害的那些不特定中的对象。 四、不是在使用电网期间发生的损害 被害人的电死,不是发生在电网使用期间的触电死亡,而是在自己铺设电网过程中的触电死亡。 综上所述,刘XX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安装电网是一种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害人也是一个铺设电网的特定操作对象,对于被害人在自己铺设电网过程中的触电死亡,犯罪嫌疑人林某在主观方面不具有故意,因此,犯罪嫌疑人林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犯罪嫌疑人林某在安装电网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造成正在安装电网的特定被害人触电死亡,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应当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立案侦查,以便更顺利侦查终结。 公安侦查机关接到刘XX主任律师的《辩护意见书》,进行了充分讨论研究与交流,将拟定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俊材主任作为一个全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以与众不同的辩护风格,为几十件涉命案的被告人成功提出了排出死刑适用的辩护意见,为许许多多的被告人获得了缓刑,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来,也为十几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争取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关于私设电网的法律责任,刘俊材主任律师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后果,做了全面分析研究,使得本案林某的定性有了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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