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正义律师与交警的较量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0-31 15:08) 点击:386 |
一个正义律师与交警的较量 ——记中国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刘俊材典型事迹 2013年4月26日18时20分许,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俊材律师驾驶赣B11A96小车,从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驶入赣江源大道左转弯掉头时,被从五洲大桥沿赣江源大道驶来的摩托车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脸部擦伤、赣B11A96小车右大灯部位及摩托车大灯破损的轻微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拨打了122报警。十几分钟后,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一名交警来到现场,不问摩托车驾驶员伤情如何就拨打120,五分钟左右,120救护车来到现场,摩托车驾驶员很不情愿被送到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检查。过了一会儿,各方保险公司人员、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张**陆续来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拖车司机也随之赶到。勘察完毕后,刘俊材律师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请求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并要求主持调解,被处理事故现场的交警张**拒绝。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无需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交警张**仍然以收集证据为借口将赣B11A96小车和摩托车予以扣留。经过鉴定,赣B11A96小车和摩托车均合格。5月9日下午,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通知刘俊材律师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5月9日下午5时许,刘俊材律师持《交通事故车辆放行通知单》到肇事车辆管理处办理放行手续时,工作人员要求缴纳310元(停车费20元/天×13天、扣留开车费50元),刘俊材律师认为肇事车辆管理处没有收费依据,拒绝交费,肇事车辆管理处也拒绝放车。于是,刘俊材律师拨通8123138找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交警张**接电话,在电话中告诉肇事车辆管理处拒绝放车的情况。交警张**说:“那是社会停车场,他们要收费。”刘俊材律师听到交警张**说的是社会停车场,不是肇事车辆管理处,质问交警张**:“作为交通事故扣留的车辆,你为什么放到社会停车场?为什么你们不保管?停车场不放行,我只有找你要车。”随后,刘俊材律师又拨通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8100172投诉电话,反映这种情况,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很热情,立即督促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进行处理。下午5时20分许,停车场工作人员告知刘俊材律师去停车场取车。 关于本案停车费争议,刘俊材律师提出了以下免费放行车辆的理由: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因收集交通事故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本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无需扣留车辆收集证据;第二,本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不需扣留车辆;第三,交警把本交通事故小题大做,扣留的事故车辆应当妥善保管;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的规定,因扣留事故车辆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五,事故当事人与社会停车场不存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就没有义务向社会停车场支付停车费。 这是赣州第一例交通事故当事人运用法律要求免交停车费而放行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刘俊材律师不是为了310元,而是为了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同时,也是为了体现以公民身份监督个别交警滥用职权的一种方式方法。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与社会停车场建立委托保管合同,将事故车辆委托社会停车场保管,并不违法。但是,社会停车场要求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停车费、拖车费、开车费,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规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拒绝社会停车场的收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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