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俊材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数罪并罚十三年 上诉请求判无罪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0-31 15:08)    点击:583

    数罪并罚十三年 上诉请求判无罪

  李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家住湖北省枝江市李家村,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011年10月,李某通过上网认识了一网友名叫“肖飞”,两人聊天了一段时间,“肖飞”就在李某心目中有了一定的信任度。那时,李某所在深圳打工的公司刚好经常放假,“肖飞”对李某说自己在赣州卖电脑,叫李某过来赣州发展。李某信以为真来到赣州找到了“肖飞”,“肖飞”把李某带到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的一出租房内关起来专门听有关传销的讲课,这时,李某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后来,李某被迫交了26000.00元加入了这个传销组织,达到了所谓“科长”级别。此后,在出租房这个“家”从事做饭、打扫卫生的服务工作,偶尔也会与新来的人员讲课,并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没有叫任何一个人过来参与这个传销组织。因其他成员对被骗到来的人采用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造成一个被害人死亡,于2012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6月21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十二年有期徒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十三年,并判处罚金二万元。

  李某父亲在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听到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处寻找专业律师。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是以刑事辩护闻名各地,于7月5日到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辩护合同,由全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法律援助优秀律师、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俊材承办该案。

  刘俊材律师通过会见看到了判决书,根据初步了解的有关案情,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运用刑法理论,为李某的上诉提出了如下理由和请求:

  一、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赵某某及王某某、孙某某(二人身份不详,在逃)来到赣州先后加入由李飞云(身份不详,在逃)领导的传销组织后,2012年4月至7月分别成为五个传销窝点的‘科长’。李某领导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的传销窝点…该组织从低往高分为五个级别,即直销员、组长、科长、经理、总经理,以每套‘产品’人民币2900元的价格直销所谓的‘哈尔滨伊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鲑鱼籽营养液’。传销组织人员以向下线销售产品的方式计酬:直销员向下线销售一套产品可得375元,销售1-2套产品升级为‘组长’;‘组长’向下线销售一套产品可得575元,销售3-9套产品升级为‘科长’;‘科长’向下线销售一套产品可得825元,销售10-64套产品升级为‘经理’;“经理”向下线销售一套产品可得1125元,销售65-392套产品升级为“总经理”;“总经理”向下线销售一套产品可以得1375元。一人最多只能购买64套。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成员30余人。”证据不足。

  第一,上诉人李某是被骗进入传销组织。2011年10月份,上诉人在网上认识一网名叫“肖飞”的网友,两个人聊了一段时间之后,“肖飞”以给上诉人找工作为幌子,将上诉人骗至赣州。之后,上诉人发现自己被骗,但肖飞等人将上诉人关在家里,听他们讲课,并要求上诉人加入他们的传销组织,上诉人被逼无奈,交了26000.00元,留在了传销组织。

  第二,上诉人当上所谓的“科长”是因为被骗交了26000元购买“产品”。根据传销组织内部的规则,一套产品2900元,销售3-9套产品升级为‘科长’,上诉人交了26000元,相当于销售了将近9套产品,根据其内部规则,上诉人成为了“科长”。但是上诉人对其他人并没有实质上的领导、指挥权。

  第三,上诉人在传销组织没有发展下线。上诉人被骗入传销组织后,传销组织内部的人员要求上诉人以打电话骗人等方式发展下线,但上诉人一个电话都没有打,没有发展一个下线,直到被逮捕,上诉人也没有任何下线。

  第四,本案传销活动涉案人员不到30人。本案涉及的传销组织成员有李某、李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原某某、崔某某、娄某某、姜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王某、骆某某等十多人,并没有三十多人。

  刑法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刑罚处罚,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在本案当中,上诉人既不是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也没有担任重要的职责或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案涉及的传销人员只有十多个人,并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证据不足。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情节严重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赵某某以推销产品为名,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指挥某某等人以发展下线的方式引诱、胁迫李政、张涛等人参加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赵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组织实施了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是错误的。

  首先,上诉人李某没有实际的领导、指挥权。上诉人当上“科长”是因为其被骗,无奈之下交了26000元,成为“科长”,但是上诉人并没有实际上的领导权、指挥权。在该组织内,只有上线对下线有直接的管理权限,上诉人没有一个下线,其所在“家”的成员都是从别“家”调过来的,上诉人并不是其他成员的上线,对他们没有实质上的管理权限。上诉人在“家”的工作职责是一项服务,服务大家的生活以及对新来的人员的情况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汇报,并不对传销活动进行实质性的领导、指挥。

  其次,上诉人没有对他人使用暴力。上诉人在传销组织期间,从未对任何人使用过暴力,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的整人游戏,上诉人毫不知情,也从未加入过任何诸如此类的游戏之中。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职权领导、指挥其他成员对他人实施暴力,进行传销活动。

  上诉人李某既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也没有指挥实施暴力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可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情节严重,是错误的。

  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数罪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赵某某以推销产品为名,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指挥某某等人以发展下线的方式引诱、胁迫李政、张涛等人参加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赵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是错误的。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规定包含了“引诱”、“胁迫”等手段。实际上,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常常涉及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犯罪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包含侵犯参与传销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度犯罪行为,如对新发展的人员特别是对想逃跑者实行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对其进行侮辱等,对不缴纳或不按要求缴纳入门费的参与传销人员实行非法搜查等行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为成立、维系、壮大传销活动所常用的方法。因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虽然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又实施了对参与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轻度犯罪行为的,由于前种犯罪行为与后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刑法关于此罪的构成要求中也包括了“引诱”“胁迫”等手段,实际上是涵盖了非法拘禁的手段。因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涉及对他人非法拘禁的,不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数罪并罚。

  第二,上诉人从来没有参与任何的非法拘禁活动。上诉人服务的“家”里成员都是由他人联系带来的,或者是其他成员安排过来的,上诉人对本“家”的成员,只负责他们的生活,并对他们的情况向上级进行汇报,上诉人没有使用过任何的强制方法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本案被害人李政是被其他人骗到赣州的,判决书中提到的李政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洗脑教育、体罚等,都是其他成员对其实施的,上诉人并没有参与,也没有指使任何人实施。

  依据刑法的规定及相关的刑法理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涉及对他人非法拘禁的,不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上诉人李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上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错误。依据事实和法律,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刘俊材律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俊材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俊材律师,刘俊材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俊材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0797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俊材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赣州律师 | 赣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俊材律师主页,您是第19538位访客